河南儿童口服疫苗致二级伤残获赔55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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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网  法律法规网 2011-06-01 08:42:43

  □首席记者 何正权 通讯员 罗法宣

  本报信阳讯 昨日,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省首例服用“糖丸”(即儿童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)致害案作出二审判决,由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补偿冯宝宝(化名)55万元。

  2001年10月2日,刚出生不到3个月的冯宝宝在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原罗山县卫生防疫站)计划免疫门诊接种“糖丸”疫苗后,出现发热、右上肢及左下肢不能活动等症状。经鉴定,冯宝宝损伤程度为二级伤残,需终身护理;脊髓灰质炎事实存在,所患病例为Ⅱ型疫苗相关株。

  2009年8月10日,冯宝宝的父母要求接种单位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、“糖丸”的生产商及供应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赔偿损失共计188.3万余元,被一审法院驳回(详见本报2009年8月12日A11版)。

  原告上诉后,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法发放“糖丸”主观上不存在过错,但由于其工作不细,没有详细询问冯宝宝病史,没有告知服用“糖丸”的风险,医患沟通不足,存在操作瑕疵,对于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补偿责任。原告在受到伤害时,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》没有颁布实施,本案不适用“向有关人民政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偿”的规定。因“糖丸”不存在质量问题,本案是在防疫过程中发生的损害,应由罗山县疾控中心对原告的损害给予一次性补偿为宜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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