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20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发布了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,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、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《意见》的相关情况。

近年来,利用通讯工具、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。今年以来,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,影响极为恶劣。李睿懿介绍说,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,对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,提出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。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,统一执法尺度,更及时、更准确、更严厉地惩治此类犯罪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针对新型犯罪特点,结合实际情况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联合制定出台了本《意见》。
据李睿懿介绍,《意见》共七个部分、三十六条。分别规定了总体要求、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、全面惩处关联犯罪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、依法确定案件管辖、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、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。这些内容总体上都体现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、坚持依法全面惩处、坚持全力追赃挽损和坚持依法准确惩处等四个方面的原则性要求。
李睿懿称,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是《意见》的关键和核心。
《意见》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,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。《意见》规定,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、三万元以上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、数额巨大。
《意见》还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,具有造成严重后果,如诈骗致人自杀、死亡或者精神失常;犯罪手段恶劣,如利用钓鱼网站、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;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;诈骗扶贫、救济款物等十项情形之一的,予以从重处罚。
《意见》专门规定,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,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,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。
《意见》充分考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确认难度大等情况,采取了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,规定,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,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、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,以诈骗罪(未遂)定罪处罚。
另外,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《意见》规定,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从犯,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,积极协助抓获主犯,积极协助追赃的,司法机关就会兑现政策,依法从宽处罚。
李睿懿介绍说,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,分工较细,环节较多,流程较长,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。通常又衍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,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,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犯罪产业链。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打击,必须斩断其犯罪链条,综合惩治,确保全方位打击,不留死角。
《意见》规定了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,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进行数罪并罚。
《意见》规定,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得的赃款进行转账、套现、取现的行为,应当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。如果有事先通谋,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、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、提供伪基站设备、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、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,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。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,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、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,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,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