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日常生活中,总会有交通事故发生,也有人员会受伤,这时就需要伤残评定,但这个在实践中很容易造成鉴定工作混乱。随着政策的发展,为了避免这种情况,国家又颁布了什么新规呢?
日前,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正式发布了《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》,其中公安部GB186672002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正式获准废止,取而代之的是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
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(简称《新残标》),《新残标》与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大部分内容一致,但有细微差异。两项标准同时存在,易导致人身损耗鉴定工作混乱,引发社会矛盾,因此,公安部建议废止该标准。
GB186672002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废止后,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,明确的适用范围将变为: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,包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、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、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、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、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。目前阶段,《新残标》尚不适用于职工工伤的伤残评定(GB/T161802014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,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,不包括在本次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中)。
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全文
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
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,现公布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,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。
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
1、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、方法、内容和等级划分。
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。
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;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标准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
GB/T16180-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
GB/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
3术语和定义
3.1损伤
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/或功能障碍。
3.2残疾
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,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、工作、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