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多部门发公告称逃犯年内自首或可减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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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网  法律法规网 2011-09-13 11:55:55
本报讯 广东追查在逃嫌犯,昨日下午,广东省公安厅召开全省“清网行动”网上追逃新闻发布会,对近段时间的网上追逃工作向社会公布。据统计,从5月底行动开始以来,截至2011年9月1日,全省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6110名,其中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61名、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1576名、抢劫犯罪嫌疑人474名、强奸犯罪嫌疑人145名、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251名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6名;潜逃10年以上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173名,其中潜逃时间最长的已达16年,全部到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中,投案自首的有2173名,占总数的35.6%。本省抓获4740名。
昨日,记者获悉,8月31日,为督促、教育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悔过自新,根据有关法规,以及“宽严相济”的刑事政策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、广东省公安厅、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公告,《关于督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》。通告分为四点,一是投案自首从宽。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广东省各级司法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投案自首后,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直至免除处罚。二是投案自首后,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,依法可以办理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。三是凡知悉在逃犯罪嫌疑人情况、信息的公民,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;对主动举报、扭送犯罪嫌疑人、脱逃罪犯或提供其藏匿线索属实的有功人员,给予奖励,并予严格保密和保护。四是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敦促、规劝工作,督促在逃犯罪嫌疑人、脱逃罪犯尽快投案自首。凡窝藏、包庇在逃犯罪嫌疑人、脱逃罪犯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杨江华介绍,公安部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“清网行动”有四个特点,一是参与范围广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追逃;二是多警种合作,投入警种力量最多;三是追逃时间跨度长,从2011年5月16日至2012年6月底,行动为期一年。四是发动范围广泛,发布全社会督促在逃人员投案,依法给予他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昨日上午,省公安厅还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,对“清网行动”进行再动员、再部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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