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王健林告公众号侵权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,一审宣判后,浩港公司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上诉。三中院审理认为,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,应予以维持。最终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裁定。
去年9月2日,浩港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在微信冒用王健林名义、盗用王健林肖像注册公众号王建林。该公众号以每天4至10篇的频率发表文章,部分文章标题使用淫秽、烂俗的词句吸引读者眼球。王健林称,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正文也充斥了不堪入目的词句。
更令人气愤的是,该公众号还冒用王健林名义向读者推销一些成功学课程和资料,甚至推介读者加入疑似网络传销的组织。故王健林要求浩港公司关闭涉案公众号,删除全部文章,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,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支出1万元。

浩港公司辩称,王建林三字和王健林的名字不完全相符,因此对于姓名权不构成侵权,同时公司也未给王健林造成经济损失,仅同意当庭道歉。
一审法院认为,王建林与王健林虽不完全相符,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,以王健林本人姓名搜索,得到的多个网站查询信息均显示有王健林别名或曾用名为王建林,结合被告在公众号头像使用的照片明显系王健林本人照片,法院认定浩港公司已属侵犯王健林姓名权、肖像权的行为。
